【重大变化】
新增“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五个先进制造业,扩大享受范围。
【温馨提示】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执行。
制造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PART/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适用对象】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办理手续】
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重大变化】
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比例由175%提高到2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温馨提示】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
PART/ 03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适用对象】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享受。
1.《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2.《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所属期为2023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可以享受延缓缴纳。
【缓缴比例】
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