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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南金字〔2023〕30号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设备管理办法》、《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南京大学金陵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南金字〔2023〕2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由图书馆建账,并进行日常管理;除图书类之外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建账,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以及特定的“两用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将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制度的变化结合学校实际进行调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总务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按《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南金字〔2017〕64号)、《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原则

第七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材料仓库、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实验设备、器械、软件系统、文艺体育设施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及其他器具等;

(四)图书及声像资料: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电子数据库等;

(五)文物及陈列品:指标本、古玩、字画、纪念品、展示品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

第十条 房屋及建筑物的验收参照维修工程执行,详见《南京大学金陵学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南金字〔2023〕28号)。

第十一条 单价或批量总价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应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主的验收小组,总务处参加共同验收。验收完毕,由申购单位填写《南京大学金陵学院资产设备验收报告》,提交总务处一份存档。单价或批量总价小于10万元的资产设备,由购买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资产设备到货后,申购单位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一)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60天内;

(二)国产设备,单价大于5万元(含5万元)的验收期限为到院之日算起30天内,单价小于5万元的验收期限为到院之日算起15天内;

(三)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用户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总务处。

第十三条 自行安装的设备,安装前,必须首先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第十四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用户单位要做好确认记录,并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书面报备总务处。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办理建账手续,要求如下:

(一)建账标准: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批量总价大于2万元(含2万元),以批量为单位按固定资产入账。

3.标准金额以下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资产作低值耐用品入账(详见附件二)。

(二)建账程序:

1.符合建账条件的资产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系统内办理资产建账登记手续。

2.房屋及建筑物按相关规定建账。

3.各院系、各单位使用学校下拨事业经费购置的图书和图书馆统一采购的图书,应到图书馆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达到固定资产建账标准的资产,均须先办理资产建账手续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采购国产设备需办理退税手续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填写《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捐赠物资登记表》,达到资产建账标准的,需及时办理资产建账手续。

第十八条 凡购置两用物资(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电磁炉、吸尘器、取暖器、照相机、上网本、自行车、电动车等),单价大于500元(含500元),按固定资产入账;单价小于500元,按低值资产入账,各院系、各单位自行实行台账管理,具体详见《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两用物资”管理的通知》(南金字〔2011〕58号)。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

第十九条 各院系、各单位必须做好本部门资产日常管理,做到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总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使用大型设备,必须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大于5万元(含5万元)的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技术档案(填写《大型贵重仪器使用记录》),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各单位应采取措施不断提高资产设备利用率,做好相关记录,以备存查。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教学科研需要对本部门内部的设备进行合理调配,并做好相关记录,以备存查。总务处有权对校内的资产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三条 领用人、管理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设备,对确须进行技术改造和拆改的设备,要经总务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领用人要按不同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工作。

第二十五条 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与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保管本单位资产领用人交接申请单。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各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按先部门内后部门外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七条 部门内调拨,由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资产系统内完成调拨手续,保管好调拨凭证。部门之间调拨,调入单位提交调拨需求报告,交总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重大金额的部门之间调拨应经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资产调拨所涉及到的变更信息,相关人员需签字确认。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二十九条 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参照产品的使用说明)或折旧年限(参照附件一),并已达不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设备;

(二)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设备。

第三十条 报废的审批流程:

(一)单价小于1万元,填写《南京大学金陵学院资产设备报废、报损明细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总务处审批;

(二)单价大于l万元(含1万元),除填写《南京大学金陵学院资产设备报废、报损明细表》外,还须填写《南京大学金陵学院资产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单价大于l万元(含1万元)且小于5万元,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总务处审批;单价大于5万元(含5万元)且小于10万元,各院系、各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总务处参与,并由总务处将鉴定结果报学校主管院领导审批;单价>10万元,由总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报学校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报废资产的处理:报废的资产,一律上交学校设备调剂库房。入库前,任何人不得私拆零部件;

(四)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应及时对其进行报废处理;

(五)各院系、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对设备报废、报损的有关信息进行登记、保管,以备存查、核对。

第三十一条 资产经报废处理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处置各类资产的收入包括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应全额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三十二条 使用资产设备、材料,均应遵守金陵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领用规定,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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