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刘纯岚,在17年深圳上班时,办理了一张华夏银行信用卡,目前由于个人经济原因导致卡片逾期。后续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将我逾期账户委托至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第三方公司进行催收欠款。
在今年4月底,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工作人员通过私人手机号码向我父亲发送了一条短信,其中内容;你好刘先生,我是你女儿原来的同事,我姓朱,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的,麻烦你让他给我回个电话,谢谢。后我父亲通过短信号码回电过去,对方将我在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欠款信息全部告知我父亲。之后我联系了华夏银行信用卡客服,核实过我的办卡信息,我父亲的联系方式于中途更换了手机号码,但是不是湖南永雄的人是怎么知道我父亲最新的联系方式,并这个事情向客服告知以及向北京市银监会进行了投诉。但是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的人给我回电,态度之恶劣,并未对这个事情有任何的道歉行为,质问我为什么要投诉,推脱解释我父亲的联系电话是我之前入职湖南永雄资产关机集团预留的我父母电话,而且成那所谓姓朱的同事,也是14年就入职的,就算我不认识,但是只要是同一家公司就算同事。
我曾经与2015年入职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但是于2016年离职。我在入职期间,曾在宋兰、李雁冰、唐湘琴三个集团,其中我印象中并不认识一个姓朱的同事,也没有接触过一个所谓的姓朱同事,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的这种催收行为,已经是在恶意虚构事实,冒充同事,违法催收。
对于我父亲现在联系方式的来源,湖南永雄的人跟我说是当初我入职湖南永雄是填写的入职信息登记表中紧急联系人的电话。称他们的系统,会自动比对当初入职公司的员工信息。首先我华夏信用卡办卡的单位并不是湖南永雄,对于自动比对我当时入职信息的行为我并不认同。我咨询过律师,对于入职时填写的入职信息包括身份证、家庭住址、身体健康情况、紧急联系人等都属于我的个人隐私,仅作为入职公司使用不得作为他用。且在我离职后这个信息应该转交我本人或者销毁,湖南永雄作为一个民营社会团体,不属于国家行政单位,无行政处罚权力,无权对我离职后的个人信息进行保留。但是我已经离职超过4年,这个公司一直保留我的个人信息,而且未经过为本人同意肆意调取、匹对,而且从事盈利性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权益。其中《商业银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经客户本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逾期信息包括账户逾期、逾期金额、账单信息等。
湖南永雄从事催收行业,但是采用的却是非法的手段。肆意调取,非法收集逾期持卡人的个人信息,通过向第三方泄露持卡人逾期信息,告知银行通过起诉、公安报案、强制执行等措施对第三方施压从而对欠款人以及第三方造成精神压力的软暴催收。视国家法律为无物,随意侵犯欠款人个人隐私权益。目前湖南永雄正向全国各地建立分公司,那将又有成千上万的欠款人隐受到侵犯,我将多方联系被湖南永雄侵害过隐私权的欠款人,集体维护法律赋予我们的个人权益,也请政府部门对湖南永雄违法的催收行为给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