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40号)规定,个人按照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其提出申请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允许在以后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扣除。
有人说这个文件这么老了,现在还执行吗?我们来看看广西玉林税务2023年9月30日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文章。
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何申报个税
近期,部分单位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普遍存在个人按规定补扣住房公积金应该怎么进行个税申报的疑惑。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40号),个人按照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其提出申请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允许在以后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扣除。
那么在自然人扣缴客户端上如何申报呢?
可在补缴当期“其他扣除”中填写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在备注栏注明“补扣(具体月份)住房公积金)”具体如下:
注意:按规定补扣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操作以此类推。
我们看到,厦门税务和广西税务在个税前扣除补交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实务操作不一致,厦门税务对于一次性补缴多月的社保费,在对应月份分别扣除,而广西税务明确可在补缴当期“其他扣除”中填写补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并在备注栏注明“补扣(具体月份)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企业遇到这种问题时,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当地的执行口径。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