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公司法自考真题:深度解析与考点精讲
本文旨在对2015年4月公司法自考真题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解析,帮助广大自考考生更好地理解公司法相关知识,掌握考试技巧,顺利通过考试。我们将逐题分析真题内容,并结合公司法相关理论和实务案例,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知识。
一、选择题精讲
(注意:由于无法直接提供2015年4月的完整真题,以下选择题为模拟题,旨在体现分析思路和考点。)
例题1:以下关于公司设立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 B.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C. 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D. 自然人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但不得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解析:本题考察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A选项正确,符合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B选项正确,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有最低限制。C选项正确,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D选项错误,自然人既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答案: D 考点: 公司设立、股东资格、法定代表人。 例题2:甲公司未经股东会同意,为乙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债权人要求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应当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因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 B. 甲公司可以以未经股东会同意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C. 债权人可以起诉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追究其个人责任。 D. 担保合同无效,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解析:本题考察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经决议的,担保合同效力待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未经决议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未经审批对外担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担保无效。
答案: B (具体答案需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判断,这里按照一般情况分析) 考点: 公司对外担保、股东会决议、合同效力。总结:选择题主要考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要注意细节和易错点。例如,股东人数限制、出资方式、股权转让限制等。
二、简答题精讲
例题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及限制。
解答:优先购买权的含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这是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维护公司的人合性,防止不熟悉或不符合公司经营理念的人员进入公司。
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同等条件”,包括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如果转让价格过高或支付方式不合理,其他股东可以放弃优先购买权。 章程约定:公司章程可以对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或排除,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通知义务:转让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行使期限:其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行使期限为三十日。 冲突处理: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应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考点: 优先购买权的定义、行使条件、限制。 例题2:简述公司解散的原因。
解答:公司解散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终止,进入清算程序的状态。公司法规定的解散原因主要包括: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例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期限届满后,公司可以解散。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决议提前解散公司。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被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可以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这是强制解散的情形。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考点: 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总结:简答题要抓住重点,条理清晰,用简洁的语言表达核心内容。要熟记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规定,并能运用到实际案例中。
三、案例分析题精讲
例题: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所有事项均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决议。公司成立一年后,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现公司拟对外转让一项专利技术,但乙不同意。甲、丙认为转让专利技术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缓解资金压力。问题:
(1) 乙是否有权阻止该专利技术的转让? (2) 如果公司决定申请破产,乙是否可以阻止? (3) 如果甲想将其股权转让给丁,但乙、丙均不同意,甲该如何处理? 解答: (1) 乙有权阻止该专利技术的转让。根据题意,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所有事项均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决议。因此,乙的反对意见会导致该决议无法通过,甲、丙无法强行转让专利技术。章程的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效。 (2) 乙不可以阻止公司申请破产。虽然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破产申请属于法律强制规定的事项,符合破产条件的,公司应当依法申请破产。即使公司章程有相反约定,也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甲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应当书面通知乙、丙,征求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乙、丙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甲可以对外转让股权。 如果乙、丙都想购买,或者乙、丙之间对购买比例有争议,则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若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考点: 公司章程的效力、破产申请、股权转让。总结:案例分析题要仔细阅读题目,提取关键信息,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要注意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
四、备考建议
认真研读教材:教材是学习的基础,要认真阅读,理解每个概念和知识点。 历年真题:分析历年真题,了解考试题型、考点分布和命题规律。重点关注常考知识点。 做题练习:多做练习题,巩固所学知识,提高解题能力。 关注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进行修改,要注意关注最新版本,以免影响考试。 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实际案例,理解公司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希望本文能帮助您顺利通过2015年4月公司法自考,祝您考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