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正式公布,并定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诸多企业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充满了疑问。其中,关于“监事”或“监事会”是否仍为强制设立的机构,成为了广泛关注的焦点。本篇文章将围绕关键词“新公司法监事可以不设立吗”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并深入分析新规对企业治理的影响及选择策略。
核心解答:新公司法下监事可以不设立吗?
答案是:在特定条件下,新公司法允许公司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相较于旧《公司法》对监事会(或监事)的普遍强制要求,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赋予了企业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选择权。
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是简化了公司治理结构,旨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适应现代商业实践的需求。
新《公司法》对监事会(监事)制度的重大调整
调整背景与立法目的
在旧《公司法》框架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都必须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以履行监督职能。然而,在实践中,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小、股权结构简单的公司,监事会的设立和运作往往流于形式,增加了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未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新公司法认识到这一问题,因此在公司治理模式上进行了创新性改革,引入了更加灵活的监事制度,核心目的在于:
降低合规成本: 减轻中小企业设立和维持监事机构的负担。 提升治理效率: 简化决策流程,避免不必要的内部制衡。 尊重企业自主权: 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规模、股权结构和实际需求,选择最适合的治理模式。具体条款解析:取消强制设立的规定
新公司法在多个条款中体现了对监事制度的灵活性。核心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限责任公司(LLC):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监事会,也可以设一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的,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不设监事,由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行使监事职权。” 这明确指出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强制要求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只要全体股东同意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可以将监事的职权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这对于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股份有限公司(JSC):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 这意味着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来履行监事会的职权,则可以不再设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通常由董事组成,且在构成上对独立董事有一定要求(视公司类型和规模而定),其专业性和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哪些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根据上述条款,能够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的公司类型及条件主要包括:
1. 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同意: 这是最基本的条件。所有股东必须一致同意不设监事或监事会。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 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清晰地载明不设监事,并指定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监事职权。这意味着,如果公司章程未明确约定,则仍需按照传统规定设立监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其股权结构简单,管理层与股东高度重合,通常最容易适用不设监事的规定。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将“规模较小”作为可以不设监事的背景之一,虽然未有明确的量化标准,但通常指股东人数少、业务体量较小的公司。2.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审计委员会: 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的唯一前提条件。审计委员会必须作为董事会的下设机构,并承担起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这要求审计委员会具备相应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在设立审计委员会方面有更严格的规定。替代方案:不设监事会(监事)时如何实现公司治理?
当公司选择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时,其监督职能并非消失,而是由其他机构或人员来承担。新公司法提供了以下替代方案:
1. 审计委员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职能: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财务报告的监督、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内部控制的评估以及与财务相关的合规性审查。其职能与传统监事会在财务监督方面的职能高度重合。 组成: 通常由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和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成员,以确保其专业性和独立性。2.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监事职权(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职能: 由公司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代行监事的监督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 挑战: 这种模式可能存在“自己监督自己”的内在矛盾,因为董事本身就是被监督的对象。因此,公司在选择此模式时,应更加注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股东能够有效行使其权利,避免权力滥用。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的利与弊
企业在决定是否不设立监事会(监事)时,应充分权衡其潜在的优势与风险。
优势
降低运营成本: 节省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办公费用以及相关会议成本。 提高决策效率: 简化了公司治理层级,减少了内部沟通和审批环节,有助于公司更快地做出决策。 简化治理结构: 使公司治理结构更加扁平化、精简,更适应现代小型企业的快速发展需求。 增强灵活性: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阶段,灵活调整治理模式。劣势与风险
内部监督弱化: 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可能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权力过大,出现权力滥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风险。 财务风险增加: 如果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独立审查,可能增加财务舞弊、违规操作的风险。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挑战: 在缺乏监事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可能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其权益更容易被侵犯。 合规性风险: 如果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或未满足法定条件,仍可能面临不合规的风险。企业决策:是否选择不设立监事会(监事)?
对于新设立的公司或考虑进行治理结构调整的现有公司而言,是否选择不设立监事会(监事),是一个需要审慎考虑的战略性问题。
企业在决策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公司规模与发展阶段: 初创期、规模较小、股权结构简单的公司,可能更适合选择不设监事以简化治理。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复杂度的增加,独立的监督机制可能变得更加重要。 股权结构与股东关系: 如果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实际控制人能够有效约束管理层,或股东之间信任度高,可以考虑不设监事。但若股东分散,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设立监事会可能更有利于维护各方权益。 行业特点与风险偏好: 对于一些风险较高、监管要求严格的行业,设立独立的监事机构可能有助于提升合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水平: 如果公司拥有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即使不设监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监督职能的缺失。 股东的监督意愿与能力: 全体股东是否愿意并有能力积极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建议
全面评估: 在做出决策前,建议企业对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股东结构、业务模式、管理团队、风险偏好等。 修订章程: 如果决定不设监事,务必依照新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明确将监事职权赋予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设立审计委员会。这是确保合法合规的关键。 健全内控: 无论是否设立监事,公司都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权力边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专业咨询: 鉴于公司治理的复杂性和法律合规的重要性,强烈建议企业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注册会计师,获取个性化的指导意见。新旧《公司法》过渡期的注意事项
对于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即2025年7月1日前)已经设立的公司,新公司法设置了过渡期。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其组织机构、组织形式等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可以逐步调整至符合本法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意味着:
无需立即调整: 现有公司不需要在新法生效之日立即解散监事会或监事。 逐步调整: 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逐步将公司治理结构调整至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 关注实施细则: 需密切关注国务院可能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过渡期政策。总结与展望
新公司法关于监事制度的改革,体现了立法者对公司治理现代化、效率化、市场化方向的深刻洞察。它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也对企业的自我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公司法监事可以不设立吗?”这一问题的答案,不再是简单的“是”或“否”,而是取决于公司自身的选择和对治理模式的周全考虑。灵活的制度为公司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同时也考验着公司决策层的智慧。
未来,公司治理将更加注重实质效果而非形式要求,企业应充分利用新法的灵活性,结合自身特点,构建最适合自身发展的公司治理架构,以实现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