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公司章程的“内外”边界
在公司运营与治理中,公司章程无疑是其核心法规文件,被誉为公司的“宪法”。它详细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运营规则以及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然而,一个常见且关键的问题是:这份对公司内部具有最高约束力的文件,对外部的第三方是否同样具有约束力呢?这不仅关乎公司的法律风险,也直接影响外部交易方的判断和决策。
本文将围绕“公司章程对外有没有约束力”这一核心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剖析,探讨公司章程在不同情境下的外部影响,并为外部交易方提供风险防范建议。
一、公司章程:内部治理的“基石”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司章程的本质和基本功能。
定义: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设立的基础,也是公司治理的纲领性文件。
内容:通常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利润分配办法、亏损弥补办法、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经股东会通过。
二、公司章程对内的绝对约束力
毋庸置疑,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成员具有直接且强烈的约束力。它是公司内部成员行为的最高规范,任何内部成员都必须遵守。具体包括:
对公司: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准绳,公司的一切行为都应符合章程的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面临法律责任。
对股东:股东必须遵守章程,履行出资义务,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违反章程的股东行为,都可能导致公司内部纠纷或承担违约责任。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其行为必须符合章程规定。例如,章程可能限制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对外签约权限,超出这些权限的行为可能构成越权,进而引发法律后果。
三、核心问题解答:公司章程对外的基本原则——无直接约束力
一般而言,公司章程对公司外部的第三方(如客户、供应商、债权人、银行、普通交易相对方等)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一个外部交易方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通常无需、也无法直接被公司章程的某项规定所限制或要求。其主要理由在于:
合同相对性原则:外部交易通常通过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只约束合同当事人。公司章程并非外部交易的合同,因此不能直接约束非合同当事人。
公示范围有限:虽然公司章程在设立和变更时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行政管理和内部公示,并非向所有外部公众宣示章程中每一条款的法律效力。一般公众通常无法也无义务查阅公司章程的详细内容,更无义务了解其全部细节。
保护交易安全与效率:如果要求所有外部方都必须了解并遵守公司章程的每一条款,将极大地增加交易成本和风险,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交易效率。这将给商业活动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
四、例外情形、间接影响与特殊考量:外部效力的“曲线”体现
尽管公司章程不直接约束外部方,但在特定情况下,其内容可能通过多种方式对外部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甚至在某些场景下具备一定的“外部公示”效力。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善意第三人保护与越权行为这是公司章程可能影响外部方的最主要场景之一。
越权行为:如果公司的高管(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在与外部方签订合同时,其行为超出了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所授予的权限(即“越权行为”),例如章程规定单笔超过100万元的合同需经董事会批准,但总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签订了200万元的合同。
善意第三人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外部交易方在进行交易时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高管存在越权行为),且该越权行为并非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交易仍然有效,公司需要对外部方承担责任。
公司章程的“公示”作用:虽然公司章程的备案不构成对外部方直接的约束力,但其具备一定的公示效力。如果章程中对公司代表人的权限有明确、特别的限制,且该限制通过工商登记等方式进行了充分的公示(例如,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被登记在营业执照或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那么外部方在极端情况下,可能被认为“应当知道”此限制,从而难以主张“善意”。然而,对于章程中未进行外部公示的内部权限限制(如公司内部仅通过章程规定总经理的权限),外部方通常无需承担审查义务,可以合理信赖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理权。
2. 权利瑕疵与股权转让限制在涉及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事项时,公司章程对内约定的一些条款,可能会间接影响潜在的外部受让人或投资者。
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通常会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虽然这项规定直接约束的是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但潜在的外部受让方必须意识到这一权利的存在,否则可能面临交易无法完成或被其他股东撤销的风险。
其他转让限制:章程还可能规定其他股权转让的条件或程序(如需股东会决议同意、对受让人资格的限制等),这些都会成为外部潜在投资者需要关注的“瑕疵”或“障碍”,直接影响交易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回购条款、对赌协议等:虽然这些通常通过股东协议约定,但如果被写入章程并公示,或与章程内容高度相关,也可能间接影响外部投资者对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
3. 公示信息与商业判断公司章程作为重要的公示信息,虽然不直接约束外部方,但可以作为外部方进行商业判断和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
经营范围:章程中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公司合法开展业务的基础,外部方可以通过章程了解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合法经营范围。超出章程经营范围的交易,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尽管现行《公司法》对此的限制已有所放松,更强调事后监督和内部追责)。
注册资本:反映公司的经济实力和承担责任的基础。外部方可据此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
公司权力结构与决策机制:章程能体现公司的决策机制、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等,有助于外部方评估交易对手的决策效率和潜在的内部争议风险。
重要提示:外部方在与公司进行重大交易前,尤其是涉及股权、重大资产或长期合作时,有必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查阅公司的最新章程以及其他工商登记信息,以便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权限设置和潜在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章程对他们直接产生约束力,而是作为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的一部分。
4. 章程条款被合同援引或吸收如果公司与外部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将公司章程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内容作为合同的附件或组成部分,那么被援引或吸收的章程条款将通过合同关系,对外部方产生约束力。
此时,约束力的来源是合同,而非章程本身。外部方是基于其在合同中的明确同意,而受到这些条款的约束。
五、对外部交易方的建议与风险防范
鉴于公司章程对外部效力的复杂性,外部交易方在与公司进行合作时,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防范,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与公司进行重大交易前,务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官方或第三方平台,查询公司的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历史变更、涉诉信息等。尽可能获取最新的公司章程(通常通过工商档案查询或要求对方提供)进行查阅,重点关注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决策权限、利润分配等核心条款。
确认签署人的权限:对于重大合同,应要求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或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确认签署人(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授权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表权限或代理权限。对于明显超出法定代表人权限或公司经营范围的交易,应提高警惕,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关注公示信息:特别留意工商登记公示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管的任命及变更,以及股权质押、司法冻结等信息,这些可能影响公司的稳定性和履约能力。
明确合同条款: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尽可能详尽和清晰。避免因公司内部章程未被充分了解而产生争议。如有必要,可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公司章程对外部方的约束力,或仅在特定情况下援引章程的特定条款。
保留证据:妥善保管与公司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沟通记录、支付凭证等,以备不时之需。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根本大法,其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公司内部,即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它是公司内部成员行为的最高规范,维护着公司的正常运转秩序。
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方,公司章程不具备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外部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下,例如公司负责人越权行为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股权转让中的限制条款、以及章程作为公示信息对商业判断的影响等,公司章程的内容可能会通过间接的方式,对外部方的交易决策和风险承担产生重要影响。此外,如果章程条款被外部合同明确援引,则通过合同间接产生约束力。
因此,外部方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仍需保持审慎,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理解公司章程可能带来的间接影响和潜在风险,以最大限度地防范法律和商业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在具体交易或决策前,请务必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