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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策略、要点与案例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策略、要点与案例分析

一、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罪名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要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

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指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防伪性较强,专门用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应税行为时开具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虚开: 指不符合实际交易情况,以非法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为他人虚开: 指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他人可以非法抵扣进项税额。 为自己虚开: 指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图非法抵扣进项税额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指通过某种方式,让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介绍他人虚开: 指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双方提供介绍或帮助。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策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工作,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辩护策略:

1. 无罪辩护 缺乏犯罪构成要件: 证明行为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例如,行为人并无虚开的主观故意,或者不存在虚开的行为。 行为不构成虚开: 例如,虽然发票的开具存在一些瑕疵,但实际发生了真实的交易,或者开票错误是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而非为了非法目的。 证据不足: 如果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虚开行为,或者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虚开的主观故意,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2. 罪轻辩护 从犯辩护: 证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立功: 如果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罪悔罪: 证明行为人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积极退赃: 证明行为人积极退赃,挽回了国家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 证明行为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数额认定争议: 对虚开的金额进行辩护,如果能够证明虚开的金额认定有误,实际金额低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可以减轻处罚。 例如,发票金额中包含部分合法交易,或者部分交易已经实际履行。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依据具体案情,论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可免予刑事处罚。 3. 辩护要点详解 a. 主观故意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故意犯罪,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虚开的主观故意。 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主观故意进行辩护:

缺乏专业知识: 证明行为人缺乏专业的财务知识和税务知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不了解,并非故意虚开。 受人指使: 证明行为人是在他人的指使下进行虚开,自身并没有虚开的意愿。 真实交易的存在: 证明虽然发票的开具存在瑕疵,但背后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行为人并非为了非法目的而虚开。 b. 虚开行为的认定

虚开行为的认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键。 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虚开行为进行辩护:

实际交易的真实性: 证明发票所载明的交易是真实存在的,虽然在开具发票时存在一些问题,但并非虚开。 提供合同、银行流水、出入库单据等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发票开具的瑕疵: 证明发票开具的瑕疵是由于操作失误、误解政策等原因造成的,并非故意虚开。 介绍行为的界定: 如果行为人被指控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证明行为人并没有为虚开双方提供介绍或帮助,或者行为人对虚开行为并不知情。 c. 数额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与虚开的金额密切相关。 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虚开金额进行辩护:

剔除合法交易金额: 如果发票金额中包含部分合法交易,可以提供证据,剔除合法交易金额,从而减少虚开金额。 实际抵扣税额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实际抵扣的税额低于发票上的税额,可以按照实际抵扣的税额来认定虚开金额。 重复计算的排除: 如果存在重复计算虚开金额的情况,可以提供证据,排除重复计算的部分。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分析

(以下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情分析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

案例一:缺乏主观故意的辩护

某公司财务人员小张,因业务繁忙,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不熟悉,误将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 公诉机关指控小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从小张的个人经历、工作经验、专业知识等方面入手,证明小张并非故意虚开,而是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操作失误造成的。 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小张在发现错误后,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了更正,并补缴了税款。最终,法院认定小张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二:实际交易真实性的辩护

某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交易并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发票的开具也存在一些瑕疵。 公诉机关指控该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提供合同、银行流水、出入库单据等证据,证明实际交易是真实存在的,虽然发票的开具存在一些瑕疵,但并非虚开。 同时,证明该公司并非为了非法目的而开具发票。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根据虚开的金额和情节而定。 一般来说,虚开的金额越大,情节越严重,量刑就越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总结与建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项严重的经济犯罪,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证据认定。 在进行辩护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当事人在面临指控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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